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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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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報A000000表210科技型中小企業如何填寫?
答:“210科技型中小企業”: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和申報所屬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情況,填報本項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納稅人在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210-1(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8年(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210-3(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9年(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若納稅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1”和“210-2”項目中;若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3”和“210-4”項目中。納稅人符合上述填報要求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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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今年3月開了一張1%征收率的發票,當時不小心把支付方名稱寫錯了現在需要沖紅,該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因此,2022年3月31日前開具有誤的發票應先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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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如何參與發票搖獎?中獎金額多久會到賬?
答:目前可通過支付寶客戶端-【發票管家】-【發票搖獎】模塊參與搖獎,或通過微信關注“深圳稅務”公眾號【有獎發票】參與搖獎。兌獎金額一般24小時內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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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再延長6個月,其如何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
答:公告明確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稅政策的納稅人首先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在2022年5月底前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其中涉及匯算清繳補稅、退稅業務的,視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一:匯算清繳需要補稅的納稅人,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
舉例:納稅人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緩繳政策,該筆20萬元的匯算清繳補稅可與此前的10萬元緩稅一并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
情形二: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辦理退稅。
1.匯算清繳可退稅款大于緩繳稅款時,選擇退稅更有利于納稅人
舉例:納稅人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5萬元。企業可以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后,選擇申請抵減緩繳的10萬元預繳稅款,并就剩余的15萬元辦理退稅。
2.匯算清繳可退稅款小于緩繳稅款時,選擇繼續緩繳暫不辦理退稅更有利于納稅人
舉例:納稅人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萬元。相對而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四季度的10萬元預繳稅款更有利于企業,因此該企業可暫不辦理退稅業務,待2022年10月,先申請抵減2萬元退稅,再將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緩繳稅款8萬元繳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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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6-02 16: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