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土地增值稅中,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①假如時間是8個月,按照幾年來算呢?
②1年3個月,是按照多少年算呢?
③1年9個月,是按照多少年來算呢?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規定:“七、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6-22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