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因此,企業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繼續折舊扣除。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