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外國人在中山企業就業,企業需如何為其繳納稅費?對外國人可就業的企業有何標準?是只需一個注冊公司就可以為其繳稅就業還是需要任何公司規模?相關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信息可以在哪里查詢?
盼復!感謝!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見附件)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規定,“三、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報送相關基礎信息。”
“ 六、本公告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
(一)納稅人為中國公民且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的,為居民身份證。
(二)納稅人為華僑且沒有居民身份證的,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華僑身份證明。
(三)納稅人為港澳居民的,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
(四)納稅人為臺灣居民的,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
(五)納稅人為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證)的外籍個人的,為永久居留證和外國護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證但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工作許可證)的,為工作許可證和外國護照;其他外籍個人,為有效的外國護照。”
綜上所述,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時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辦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事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7-13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