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第四條規定,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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