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營業賬簿按照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8-08 15: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