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等部分稅種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原按月計征印花稅的納稅人,已完成所屬期為2022年4月、5月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在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申報時,只申報所屬期為2022年6月的印花稅并繳納稅款。所屬期為7月、8月、9月的印花稅,納稅人應當于10月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8-08 15: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