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與中山橫欄鎮一家公司合作后,簽訂合同,在合作完成,我方支付完整款項后,對方不根據合同內容開具增值稅發票,這個應當如何處理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如對方未按規定為您開具增值稅發票,您可通過以下路徑反映:1.撥打12366-2-4向舉報專席反映情況;2.攜帶資料到被舉報人主管稅務機關直接面述。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8-03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