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外貿企業(yè)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貨物報關出口、服務出口財務上作銷售收入次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3)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的,在收匯或者視同收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附件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附件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將出口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出口退稅。
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guī)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qū)的咨詢2022-08-11 16: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