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規定:“(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提供:
(1)《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紙質資料或電子掃描件、拍照件;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拍照件;
(4)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及退運貨物轉內銷的,還應提供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拍照件;
(5)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還應提供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拍照件。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8-11 16: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