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問: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的稅費具體包括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的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由于所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稅費緩繳期限已到期,納稅人按規定應在2022年8月繳納入庫,不適用本《公告》。
所屬期為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間發生的稅費,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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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我公司為客戶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車服務。請問,我公司取得的班車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敦斦?/font>?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康倪\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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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符合規定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六條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因此,該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符合規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計入“其他相關費用”,如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則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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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款分期支付,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股權轉讓款分期支付的,應在第一筆款項支付時按照全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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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享受繼續延緩繳納政策?
答:?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政策,稅務機關優化升級了信息系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已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享受延緩繳納稅費政策的,在延緩繳納期限屆滿后,無需納稅人操作,緩繳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
舉例:納稅人A屬于2022年2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9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發布后,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2月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若納稅人A按季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10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發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申報期內繳納。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9-26 15: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