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農業養殖企業(免增值稅與所得稅),收到市級財政部門的無害化處理補貼,有如下疑惑:
1.如果無法提供專項資金紅頭文件,按照規定不征稅收入形成的不征稅支出不能所得稅前列支,我公司本屬于免所得稅企業,那到底補貼收入是否征所得稅,匯算清繳所得稅報表如何填報?
2.有一種補貼是跨年事后補貼,能提供專項資金文件,但是去年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在去年的當期期間費用核算,今年才收到補貼。那么不征稅收入無法與不征稅支出匹配,在收到補貼當年如何填報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
3.請不要只摘抄文件回復(這種形式回復等于沒有回復),請提供可操作性的回復。謝謝。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綜上所述,若您取得的收入不屬于農、林、牧、漁項目所得且無法確認為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若涉及往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請攜帶去年和今年的匯算清繳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10-31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