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2022年第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煙生產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持有商標)的企業。其中,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因此,只從事代加工電子煙產品業務的企業不屬于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11-10 16: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