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11-10 16: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