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是中山的一家廢舊產品回收企業,目前在建設工業園區廠房,土地性質:工業用地,已經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因無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我們套用的是房地產開發商品房模式。開發完成后,我們對外轉讓工業園區廠房,該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呢?是按舊房還是開發產品繳納?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已與您聯系并告知相關情況,如需了解更多情況,建議您提供詳細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11-04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