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中山雅居樂長江酒店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200078577657XP,2022年與離職員工李靚發生勞動糾紛,經法院審判裁定我司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李靚賠償金709,010.82元,因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企業有對一次性補償作個稅的代扣代繳義務,需扣減個稅后支付賠償金,反饋到李靚,對方律師告知咨詢過法院和稅局該違法賠償屬于懲罰性質不屬個人所得稅范疇,無需繳個稅要求本司必須全額支付賠償金,特此,我司咨詢貴局,問題一、該賠償金是否應繳個人所得稅;問題二、若需繳個稅,我司應否對執行金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及作代繳個稅的申報;問題三、還是另一種處理,即我司全額支付后由李靚本人自行作個稅申報提交,我司只能做督促和提醒,無法保證對方會執行申報繳納;相關法院裁決文件已郵件提供到我司所屬稅務分局,以上疑問盼復,謝謝!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納稅人因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賠償金,其中根據上述法規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標準計算的收入部分,屬于經濟性補償,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收入部分屬于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范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11-16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