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目前,個人所得稅APP與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均已開放了“確認下一年度專項附加扣除”功能。點擊該功能的“一鍵帶入”按鈕,經確認后,可將符合條件的2022年度扣除信息一鍵帶入到2023年繼續使用。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12-23 14: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