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問: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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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否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關于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3號)第二條已作了明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房屋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等問題的批復》(〔87〕財稅地字第28號)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二、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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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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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是否可以結轉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三十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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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車船稅的納稅期限是什么時候?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九條的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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