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專家好:
我公司按照CIF價格簽訂的出口合同,同時按照CIF價確認收入。在開具金稅發票時,應該按CIF價開票還是按FOB價開票?如果按FOB價開票,與CIF價確認的收入存在差異,在稅務上是否存在問題?請指導謝謝。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四、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
本通知所稱海關保稅進口料件,是指海關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監管的出口企業從境外和特殊區域等進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業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并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且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料件,以及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保稅區內的企業購進并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進口料件。
......”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1-13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