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問:企業本月申領的發票未使用完,下個月還能繼續開具嗎?若本月有剩余發票未領用,下個月還能領用嗎?
答:本月已領用未開具的發票,下個月可以正常開具。本月未領用的發票,下個月無法繼續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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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上個月提交了超限量購票文書申請,已審批通過,這個月可以去申領上個月審批通過的超限量發票嗎?有效期是多久?
答:?不可以,申請超限量購買只能當月有效,跨月申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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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企業租用了一層寫字樓作為辦公場所,因水、電表的用戶業主是房東,企業繳納水、電費后,水務局和供電單位均把發票開給了房東,企業應拿什么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內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等。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也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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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對方企業已注銷,已經發生的業務尚未取得發票,發生的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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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我是一家餐飲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務業15%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底還有加計抵減余額10萬元未抵減完,最近出臺了新的加計抵減政策,請問去年沒抵減完畢的余額還能在今年繼續抵減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的規定,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你公司此前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加計抵減政策有效期內繼續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2-14 14: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