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