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該房產為法院拍賣的一手房,沒有辦房產證,也沒有繳納首次過戶的契稅,法院拍賣的依據是原產權人和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2014年,已經做了合同登記備案)。
2、房產所在地為中山市。
3、原產權人(被執行人)和法拍房買受人均為個人,該房產為原產權人在中山市唯一房產,買受人目前在中山市沒有房產。
請教一下:
1、該房產過戶到買受人名下會產生哪些稅費?
2、合同登記備案日期能不能作為房產持有“滿2年”、“滿5年”的起始時間?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五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規定,“(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綜上所述,個人購買住房的購房時間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進行確定。不動產交易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該涉稅業務因交易方式、房地產類型、可扣除項目等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政策或稅率,建議您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查詢相關政策或攜帶資料到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政策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2-15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