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事宜與所得稅問題咨詢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需了解更多內容,請提供詳細信息或攜帶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2-10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