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選擇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征稅
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按增值稅發票開具金額、稅額填入第5行“6%稅率”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
2.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差額征稅
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按增值稅發票開具金額、稅額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將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填入第9b行第1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
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按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填入第5行“5%征收率的項目”第1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將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填入第5行第3列“本期發生額”欄次。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3-14 1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