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款“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的規定,其中改建的“固定資產”,是否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中的房屋、建筑物這類固定資產?
答: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撥打廣東稅務納稅繳費服務熱線12366或進一步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3-09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