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規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如下:“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5-12 15: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