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