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上月進項稅額轉出對應的紅字紅沖信息表在本月撤銷并刪除,本月又重開了紅字紅沖信息表(重復),上月增值稅申報表里面還掛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是否需要更正申報上月的增值稅申報表 刪除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購買方開具《信息表》后,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下一步如銷售方已開具紅字發票,《信息表》無法撤銷;如銷售方未開具紅字發票,購買方可撤銷《信息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填入附表2第8b行“其他”欄次。根據您描述的情況,需要對上月增值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致電惠州稅務0752-8212366轉1(惠城區)進一步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最新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6-21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