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9-27 17: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