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經營收入屬于提供四項服務的范圍,是享受加計抵減納稅人同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請問申請留抵退稅時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調減?
已經詢問了深圳、西安、浙江、安徽的稅務機關明確答復留抵退稅之前形成的加計扣除不屬于進項轉出,在實際操作中其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調減處理,請問廣東其他范圍的企業是否同一標準執行?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留抵退稅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屬于按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留抵退稅后無需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感謝您的咨詢!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9-20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