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獲獎人數較多且未獲取納稅人真實的基礎信息時,扣繳義務人可暫采用匯總申報方式(若需匯總申報,要先到稅務大廳開通匯總申報功能),注明“隨機贈送禮品匯總申報”,但禮品發放的相關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備查。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4-03-04 14: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