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一)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八、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4-02-21 17: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