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貴公司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貨物的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為2024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后的,按照規定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相關出口合同等舉證資料,即可視同收匯,正常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情況應當在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前完成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