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租用當地農村農戶自住的自建房一部分充當辦公場所,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嗎,如需要交計稅依據應是什么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六、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二、關于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二條規定:“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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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12-19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