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的地稅局正在集中檢查個人所得稅,“金三”系統的數據可為稅局提供線索,以下所謂的“避個稅”籌劃,其實都是偷稅,你和你單位肯定都用過吧?
1、找發票領工資,虛增企業成本,補個稅、補企業所得稅
比如某公司規定每個月員工找1000元發票到財務報銷,企業財務直接計入辦公費、福利費、差旅費、活動費、培訓費等。員工們為找發票,各顯神通,但這些費用與企業經營無關,稅法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1000元應并入當月工資一并征個稅。這辦法挺坑的!
2、巧立名目發各類補貼,申報時未并入工資,要補個稅
某些企業給員工發餐補、通訊補、交通補、房補、結婚補、旅游補、生日禮金等,無論是真補貼還是巧立名目的補貼,都應并入發放月的工資一并計征個稅。這辦法挺弱的!
3、現金發工資,不申報、少申報個稅,要補個稅
現金發工資并沒有錯,但要按發放的金額如實代扣代繳個稅,某些企業提現后發工資,并未給員工申報個稅或少申報個稅,稅務、銀行、社保的數據聯通后,由銀行端支付工資將是常態,全部用現金或部分用現金發工資以逃避個稅的行為是稅局稽查個稅的關注點。這個辦法,您單位還敢用嗎?
4、給非本企業人員發工資,虛增成本,補企業所得稅,補個稅
企業可能為虛增運營成本而找些與企業無關人員的身份證,為這些人定3500元以下的工資并申報個稅,實際并未支出工資。企業也可能為降低自己員工工資的個稅,將一個人的工資拆成2份,申報個稅時按2個人申報。稅局來了,與勞動合同、考勤、社保核對,那就尷尬了!
5、大量員工零申報,掩耳盜鈴,要補個稅
大量公司給大部分員工只發3500元以下的工資,因未達個稅起征點,申報個稅時必然“零申報”,沒有產生個稅。在貨幣超發的年代,這顯然是掩耳盜鈴。一個企業如果和同地區同行業相比,大部分人的工資在3500以下,稅務局在數據系統評估時,把你家企業列為檢查對象,你家老板和財務就傻了!
6、將工資和福利外包給其它公司,由這些公司變相發薪,要補個稅
很多企業與某些勞務派遣公司、咨詢公司(簡稱A公司)以表面簽訂勞務派遣或購買某種服務合同為掩護,實際是企業為讓高管少交個稅而將貨幣資金轉至A公司,由A公司以發現金、發購物卡等方式為高管變相發薪。這個方法稅局是知道的,因為A公司也是他們的納稅人啊!不要偷著樂,整改還是束手就擒?
執法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虛列支出、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是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8條: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1條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10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