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為一家生產銷售企業,經常有銷售人員去外地出差。本月有銷售人員因出差計劃取消而產生了一筆退票費,并取得了一張 6%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該筆退票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 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允許其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根據財稅[2017]90 號第二條規定,因辦理退票而產生的退票費屬于“其他現代服務”。
綜上,貴司銷售人員因出差計劃取消而產生的退票費支出屬于“其他現代服務”,不屬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貴司因該筆退票費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用于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