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商貿企業,負責將商品送貨上門,我公司與物流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約定由于物流原因造成的損壞要按我公司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進行賠償,請問我司收到的賠償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是否需要開票給物流公司?
答: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需要開票。由于未達約定的要求,產生經濟糾紛,銷售方向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和價外費用規定的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因此,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因這種情形無法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可以使用合同協議或相關單據作為銷售方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