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零星支出可以不需要發票做為稅前扣除憑證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這里重點強調的是銷售方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小額零星的支出扣除憑證可以是自制的。所以,不是每天所有300-500的支出都可以是自制憑證。如果對方是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即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辦理了稅務登記,不論金額大小,只要是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支出,都要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