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 15 號)規定:“四、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 3 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