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深府〔1987〕164號)第五條的規定,房產出租的,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只適用于個人、房管部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出租的房產。
因此,企業出租房屋需依照房產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繳納房產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