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票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8號)進一步明確: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由鑒定受理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鑒定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