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18 15: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