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因此,單位10月份發放的工資,應按照5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進行扣除,并適用新稅率表進行計算納稅。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因此,對于10月份所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1月15日內申報繳納。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16 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