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納稅人已經進行了賬務處理,并且編制了財務報表,應該不能調整以前年度的賬務處理,因此,不符合文件規定,不能補備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29 10:04:11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納稅人已經進行了賬務處理,并且編制了財務報表,應該不能調整以前年度的賬務處理,因此,不符合文件規定,不能補備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