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注銷稅務登記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通告 2018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2.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3.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4.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6.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開工、離開中國的;7.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02 17: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