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6〕36號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