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于試點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9號)規定: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亦可自行通過本省(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22 10: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