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的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