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文件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的期限為6個月。
2.“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一)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騙取出口退稅的;(三)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22 10: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