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